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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福建厦门以法治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发布时间:2024-04-04来源: 福建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1988年3月,筼筜湖拉开综合治理的序幕。历经36年,厦门交出一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和谐统一的高质量“答卷”。

  1994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30年时间,法治如同一条条涓涓溪流,汇聚起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护航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的磅礴力量。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依法治湖”居于筼筜湖治理20字方针的首位。从筼筜湖到放眼全厦门,多年的特区立法实践中,“依法治理、有法可依”始终贯穿于生态文明建设中。30年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经济特区改革创新“试验田”作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时时奋进、久久为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的法规,筑牢生态文明建设的硬框框、硬约束,将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美丽厦门建设保驾护航。

  制度保障:从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到构筑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1994年3月22日,厦门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当年7月30日,仅隔了130多天,市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这是取得立法权后厦门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这部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原则,针对厦门经济特区和海港风景城市对环境保护的高标准、严要求,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力防治各种污染行为,达到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曾经参与该法规制定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原主任委员傅子仪回忆说。

  “这部法规既满足了厦门当时作为港口风景旅游城市和对外开放经济特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又对提高公众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规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行为等起到积极作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公职律师林秀雁多年来扎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一线,她说,30年过去了,这部法规在见证法治之力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随着厦门全面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该条例,将十年来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用立法手段加以总结和规范,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厦门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构建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为目标,再次修订了该条例。“该条例虽经历了3次大修改,但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始终是一个立法重点。”林秀雁说。

  以《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为起点,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解决了厦门城市化、工业化初期的环境保护难题。当时间转动到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科学性开展生态文明立法工作,推动生态文明从“副位”转向“主位”。

  “当时厦门急需一部统领性、专门性的生态文明的法规,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城市。”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原主任委员边经卫回忆说,彼时全国颁布过类似法规的城市只有贵阳市,但因厦门又是经济特区,如何发挥特区立法优势,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完善生态文明体系,这是当时立法的难题。为此,当时市人大常委会特地邀请了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提供“智力支持”。酝酿、探索、起草、审议、通过……2014年10月,《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正式出台。

  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厦门立法实践中一以贯之的鲜明特色。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立足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先后制定或修订出台《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等多部生态领域法规,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综合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并且,制定实施比国家、福建省更加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优势助力厦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跑全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厦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9.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流域国控和省控断面、小流域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均保持100%,全市入海排放口水质达标率为100%,生态文明指数居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前列……

  创新实践:推动“筼筜蝶变”,成为展示美丽中国建设的样板窗口

  获得立法权后的首部实体性法规就选定生态环境保护,这对于珍爱环境的厦门来说,并不奇怪,所以为一个湖立一部法,也成为厦门必然的选择。

  1987年12月,28名厦门市人大代表提出《加快筼筜湖综合治理》的议案,发出市民群众急切治理筼筜湖的呼声。1988年3月,一场“综合治理筼筜湖”的专题会议召开后,面对人民群众的呼声,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习近平同志牵挂在心,思虑深长,创造性提出的治湖思路总结为“20字方针”:“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

  “筼筜湖的综合治理问题难度大,涉及面广,协调管控和财政经费都曾面临巨大压力。”傅子仪表示,“依法治湖”为筼筜湖治理提供了强大支撑。

  1988年9月,厦门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做出《关于加速筼筜湖综合整治工作的决议》。1989年7月,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又通过《关于确保筼筜湖区域综合整治规划实施的决议》。为贯彻执行这两个治湖决议,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五年内先后20多次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监督与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加快治湖工作。1997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2020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对筼筜湖区的保护进一步升级。这些法规的出台实施,确保筼筜湖多年来持之以恒依法治理,曾经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的筼筜湖,蝶变成碧波荡漾、白鹭翱翔的“城市会客厅”和“城市绿肺”。

  “1997年立法时,最大的亮点是把昔日的筼筜湖定性为文化娱乐、游览休闲的风景区,规定要设置湖区专门管理机构,湖区绿地率不得低于85%,沿湖步行道宽不少于20米,对湖水的水质、水深等均做出具体规定,通过立法把实践成果巩固下来,筑牢了筼筜湖治理的刚性保障。”迄今,退休将近二十年的傅子仪仍旧持续关注筼筜湖治理,他欣喜地发现,这些刚性的规定仍得到严格执行,沿用至今。

  如今,生态环境优美的筼筜湖,已经成为厦门高颜值生态花园城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筼筜湖综合治理,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发端之一。如今的厦门,正成为展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的一个窗口。

  勇于探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

  回顾厦门经济特区立法走过的30年,不难发现,在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道路上,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挺进“深水区”、拓荒“无人区”、啃下“硬骨头”,多次在相关领域开先河。

  1996年,制定出台《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在全国各城市中率先为园林绿化立法;2014年10月审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中,首次就“生态控制线”设专章进行规定,确定了981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又通过制定全国首部关于多规合一的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对生态控制线进行固化,框定城市开发边界,构建“一屏一湾十廊”全域生态格局;2019年12月颁布《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是全国首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地方性法规;2023年,采取“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制定全国首部国土空间信息管理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形成了一批可以向全国乃至世界推广的好的经验做法。

  此外,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大胆探索,充分发挥特区立法的优势,结合实际先后制定出台《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逐步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从制度上夯实了厦门建设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的法治基础。

  “厦门通过立法,不断加强对土地、水域、海域、矿产、森林等资源的保护,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高效利用,推进实施蓝天、碧水、碧海、净土工程,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人居环境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始终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陈锦良说,以法治力量为厦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法治保障,让“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成为现实,为厦门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wzsy/mtjj/202404/t20240402_6423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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