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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5来源: 天津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关于对《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进一步推动我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局起草编制了《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以《条例》为依据,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我市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及监管工作做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工作。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工作的监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监督职责。

  二是明确了节水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底前,对已取得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且本年度仍需用水的非生活用水户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三是明确了节水主管部门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按季度实行预警管理,根据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按照供水企业查表周期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年考核、季预警”的管理模式,及时提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控制用水量。

  四是明确了收费主体为节水主管部门,收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明确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条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明确了对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行为的认定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的倍数,并不涉及具体的水价标准。因此,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不受水价变化的影响,水价的调整也不影响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制度的执行。同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只是对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收取加价水费,加价项目原则上仅为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因此,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不会对非生活用水户正常用水的水费支出造成影响。

  


原文链接:http://swj.tj.gov.cn/zwgk_17147/zcjd/202103/t20210302_5371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