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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天津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实行区域水资源论证是国家的明确要求,是国家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的又一举措。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明确实行区域水资源论证。为落实国务院实施意见,我市于2019年印发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编审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的水资源论证,结果提供企业共享,项目不再单独编审,并要求市级主管部门同步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为各区执行提供指导依据。为此我局起草制定了《天津市区域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9年9月11日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意见》总体思路是通过实行区域水资源论证,将原来需由建设单位分头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用水报告书,改为由属地政府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园区内建设单位共享区域水资源论证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制、评审。《意见》具体明确了实行范围、报告书编审责任主体、报告书内容形式,并提出报告书应用要求。

  一是明确了区域水资源论证范围。所有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功能区、自贸试验区(片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统称园区),及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园区,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土地未完全出让的已建园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

  二是明确了论证报告书的编制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新建或发生重大变动的园区应当在规划草案报审前完成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土地未完全出让的已建园区可自本通知下发后组织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三是明确论证采用规划水资源论证形式,论证报告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区域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分析、需水及合理性分析、水资源保障方案、节水评价等。

  四是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按照规划审批权限,由相应级别的取水审批机关组织审查。区级审查的论证报告书报市级取水审批机关备案。

  五是论证结果的应用。已经实施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区内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或计划用水指标(含施工临时用水)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审查的园区,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依据区域水资源论证结论,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三、《意见》施行后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自2019年9月11日起,《意见》正式施行。市级水务部门将指导各区取水审批机关严格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做好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贯工作,促进我市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全面开展。

  

  


原文链接:http://swj.tj.gov.cn/zwgk_17147/zcjd/202012/t20201213_4950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