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结合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在我市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统称园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现将《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围绕“美丽天津”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市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成的各级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简称为园区)。未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已建园区中的待开发利用区域(地块)或其他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本办法。
园区管理部门在土地和区域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基本明确、计划入驻项目建设特点基本一致的条件下,组织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服务期限应与园区的近期规划一致,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三、评估要求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当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综合考量。要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负责补偿”的原则,确保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科学合理,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符合生态红线要求,明确防治范围,实现区域土石方基本平衡。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后,园区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准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应进行书面承诺,并向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备案,园区管理部门应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四、评估内容
(一)编制要求
1. 园区管理部门在“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平整土地)前,组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水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供园区内单个项目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评估表使用。分期(或分区)开发建设的,无需另行编制分期(或分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具有相关行业认可的技术咨询服务能力,园区管理部门应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质量负责。
2.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明确园区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责任主体,根据本区域相关规划,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制定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分析论证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总体布局、规模、建设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3. 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遵循如下技术标准规范。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
2018)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GB/T51240—2018)
(4)《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GB/T22490—2016)
(6)《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8)《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9)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需要的其他技术标准规
范。
(二)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批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编报,报属地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通过立法设立的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审批。其他下放水土保持审批权限的,按现有管理程序实施。
位于中心城区及跨区级行政区域园区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市水务局审批。
(三)评估报告表
入驻单个生产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因法律、政策及技术等因素限制不能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的生产项目,应按照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方案的审批要求向相关部门报批。其他入驻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履行报批程序,应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自行或组织有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对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措施等级、标准,以及应达到的防治指标值作出评估,完成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表(样式参见附表1),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管部门报备。建设单位应承诺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并填报承诺表(样式参见附表2),按照要求同步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等工作。
征占地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单个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表。
(四)技术评审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审批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专家由市级或水利部专家组成,一般为3—5人。专家组长应由从事过水土保持管理的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评审费用应由审批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承担。
单个项目的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表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费用由园区管理部门承担;评估报告表需要至少一名市级水土保持技术评审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五)补偿费征收
已经完成全区域内“五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厂房建设等土建工程,且生产建设单位直接入驻后不再需要进行涉及土建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园区管理部门在开工前向相关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生产建设单位入驻后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统一实施“五通一平”及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园区管理部门在开工前向相关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计征面积为统一实施的“五通一平”及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占地面积。土建工程由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实施的,应按照征占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工前向相关部门一次性全额缴纳。
(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统一实施全区域内“五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的,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
入驻单个生产建设项目可根据扰动的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征占地在1公顷以上,5公顷(含)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含)以下的单个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监理等有关工作可不纳入自主验收管理。征占地5公顷以上,挖填土石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个生产建设项目,应开展监测监理工作,并纳入自主验收管理。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统一实施全区域内“五通一平”、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厂房等建设的,在园区建成使用前,园区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建设自主验收,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监测报告、施工总结及验收鉴定书。
入驻生产建设项目要在投产使用前依据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表所载内容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接受报备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五、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园区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各项目单位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生产建设单位按照“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补偿”的原则,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二)强化监督检查。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现场检查。鼓励采用遥感技术、无人机巡测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各监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常态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障工作开展。要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信息和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台账建设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实行信用监管。建立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体系。对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存在不信守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视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问题,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确定违法违规情形,认定责任单位,依法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表:1. 项目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表
2. 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表
附表1
项目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表
项目 概况 | 地点 | ||||||||||||||||
建设内容 | |||||||||||||||||
建设性质 | 总投资(万元) | ||||||||||||||||
土建投资(万元) | 占地面积(hm2) | 永久: | |||||||||||||||
临时: | |||||||||||||||||
动工时间 | 完工时间 | ||||||||||||||||
土石方(m3) | 挖方 | 填方 | 借方 | 余(弃)方 | |||||||||||||
取土(石、砂)场 | (应填写位置、数量、取土量) | ||||||||||||||||
弃土(石、渣)场 | (应填写位置、数量、弃渣量) | ||||||||||||||||
项目区 概况 | 涉及重点 防治区情况 | 地貌类型 | |||||||||||||||
原地貌土壤侵蚀莫属 [t/(km2·a)] | 容许土壤流失量 [t/(km2·a)] | ||||||||||||||||
项目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 |||||||||||||||||
预测水土流失总量 | |||||||||||||||||
防治责任范围(hm2) | |||||||||||||||||
防治标准 等级及 目标 | 防治标准等级 |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
渣土防护率(%) | 表土保护率(%) | ||||||||||||||||
林草植被恢复率(%) | 林草覆盖率(%) | ||||||||||||||||
水土保持 措施 | (应填写各项工程措施布设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工程量,各项植物措施布设的位置、配置形式、面积和数量,各项临时措施布设的位置、形式和工程量) | ||||||||||||||||
水土保持 投资估算 (万元) | 工程措施费 | 植物措施费 | |||||||||||||||
临时措施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
独立费用 | 建设管理费 | ||||||||||||||||
水土保持监测费 | |||||||||||||||||
水土保持监理费 |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 | |||||||||||||||||
设计费 | |||||||||||||||||
总投资(含预备费) | |||||||||||||||||
编制单位 | 建设单位 | ||||||||||||||||
法人代表及电话 | |||||||||||||||||
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及电话 | |||||||||||||||||
电子信箱 | |||||||||||||||||
传真 |
原文链接:http://swj.tj.gov.cn/zwgk_17147/zcwj/swjwj/202012/t20201213_4955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