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强
身份证号:340221197304104371
你于2020年9月24日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吴淞11号锚地北侧附近水域组织“松园668”运砂船实施了违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贰万贰仟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江砂约20立方米)。
因无法与你联系送达第212020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非法财物清单》,本机关特发布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附:第212020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非法财物清单》
联 系 人:杨晋、杨韵韵
联系电话:62601207、62601813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3月12日
相关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没收非法财物清单.docx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gsgg/20210317/70bb951788f24bbba5fcf30cbb834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