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市水务局颁布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该细则作为本市专门针对供水调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市和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模式,为加强本市供水调度管理,实现供需平衡和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制度要求,细则有效期为5年,将于今年6月底到期。经评估,市水务局对细则内容修订并重新发布《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增加细则上位法依据
2018年《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条有关于“本市按照多源互补、互为备用、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联合调度机制,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的规定,因此,《细则》第一条中,增加《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作为本《细则》的编制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供水调度相关管理和指标要求
(一)本市饮用水水源均为河流型水源,而非湖库型水源,为避免引起歧义,将《细则》第六条中“水库运行方案”修改为“原水工程运行方案”。
(二)目前,上海各水厂原备用取水口已改称“应急取水口”,因此,《细则》第九条的“备用取水口”修改为“应急取水口”。
(三)根据目前供水调度管理发展实际,将《细则》第十二、二十三条,“通信设备完好率和在线仪表完好率”合并为“在线监测数据完好率”;在第十七条中,增加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第十八条中增加在“二次供水”设施中设置在线监测点,并在附件中对应增加有关监测参数。
三、增加对供水设施停止使用的管理要求
为加强对供水设施停止使用中的供水调度管理,《细则》增加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停止或部分停止水厂、泵站等供水设施使用前,应当将调度运行保障方案提前十个工作日报送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或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后有关名称变化,将《细则》中的“区(县)”修改为“区”,将“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zcjd/20200910/a76567f4deb04077ac2b043b57205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