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要求,按照水利部有关“强监管”的相关工作要求,依据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上海市水务建设行业特点,秉持从严从重、市区统一的原则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需要,严格规范、科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局近期起草了《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附件《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19项常见违法行为,明确了自由裁量基准。
二、起草经过
2019年6月正式启动编制;9月完成征求意见稿;10月向各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征求意见;12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0年2月18日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草案共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明确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活动,严格保证市区水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明确了裁量基准构建方式。草案第五条明确实施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素,以认定违法行为的关键性要素为主要标准构建裁量基准,并分档次细化相应的罚款幅度。比如《裁量基准》第7项,针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按照严重程度递进式地设定了4条违法情节(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未培训上岗且逾期未改正的;无证上岗且逾期未改正的;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同时构建了对应的处罚基准。
(三)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草案第六条明确了从重处罚八种具体情形,对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同时,违法行为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处罚额度予以处罚。
(四)明确了处罚额度的计算规则。草案第九条对处罚基准额度和基准幅度差的定义进行了阐释,第十条具体明确了不同设定情形下的幅度选取情况和计算规则,既科学合理,亦方便实用。比如《裁量基准》第2项,针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违法情节,处罚基准为“处10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罚款”,处罚基准额度为12.5万元,基准幅度差为5万元,如同时存在1项从轻处罚情形和2项从重处罚情形,则计算规则为“12.5-5×(10%~25%)+5×(25%~40%)”(百分比自由选取);考虑极端情况,从轻或从重情形皆按基准幅度差的50%计算数额,亦必然满足“最终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罚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或低于罚款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原则。
(五)关于附件
附件共细化明确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9项,其中涉及施工单位10项、注册建造师1项、监理单位4项、建设单位2项、设计单位1项和检测单位1项,并根据执法实际,在每一项处罚基准中具体说明了违法情节和对应的处罚基准及额度,以便于执法人员灵活取用。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zcjd/20200910/8e75c54ab1c54342871293387d0a16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