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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上海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政策解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19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通过,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关于《条例》的修改背景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在源头减排、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全面修法作出回应,并将相关经验通过法规形式予以固化。

  二、关于《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法通过立新废旧方式,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范围,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本次修法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法规适用范围,并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特殊性,在规划编制、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要求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规划编制方面,要求区水务部门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二是设施建设方面,要求毗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区域的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由镇(乡)人民政府建设连接设施。其他农村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是污泥处理处置方面,要求安全、合理地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对于经处理达到相应泥质标准的污泥,提出了就地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四是水质方面,《条例》通过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日常检测、镇(乡)人民政府的监测以及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式多管齐下,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

  (二)强化雨水源头减排,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雨水源头减排对于缓解末端治理压力、增强城市排涝能力、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条例》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增加了源头减排内容:

  一是在规划环节,明确将源头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源头减排的内容。

  二是在建设环节,规定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相关规划和标准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其他区域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雨水集蓄利用措施。

  三是在监管环节,规定建设、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雨水源头减排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完善污泥处理处置,实现水泥气同治

  针对本市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存在一定不足的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在规划建设方面,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资源化利用。

  二是在处理处置方面,要求运行维护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报告。

  三是关于处理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求按规定纳入本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此外,针对有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会产生废气的情况,《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严格规范泵站放江,强化污染治理

  上海地势低平,对中心城区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通过管道收集再以泵站强排方式排入河道,是确保城市安全的重要举措。为控制污水通过泵站排入河道,有效削减泵站污染物放江总量,加强泵站放江管理,《条例》从以下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对具备防汛功能的泵站提出设置截流设施,有条件的设置垃圾拦截、清理装置的要求。

  二是明确泵站运行维护单位的日常运行要求。

  三是严格规定允许泵站旱天放江的情形,即确需检修排水泵站或者因防汛、应急处置需要降低排水管道水位。

  (五)严格雨污分流,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

  《条例》在纳管前提下进一步严格实行雨污分流:

  一是在雨污分流地区,明确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是在雨污合流地区,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时统筹安排分流改造;新建项目的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为今后地区雨污分流改造打下基础。

  (六)加强设施维护与保护,保障运行安全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城市运行安全。《条例》针对设施的维护与保护,一方面确立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明确水务部门对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作周期性检测评估,并组织实施修复和改造。另一方面完善在重要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管理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等不同主体的具体责任。对于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等重要设施外侧三米范围内从事相关施工活动的,要求通过专家论证、备案保护方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管。

  

  相关链接: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公告版)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zcjd/20200910/6892821daf054764ac4ed015a5daca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