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及分类检查规则(2023年本)》和《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 |
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司法厅工作要求,水利厅于2023年12月27日印发了《四川省水利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及分类检查规则(2023年本)》和《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 年本)》。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3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法委发〔2023〕3号)、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府法组办〔2023〕2号)以及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15号)等文件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执法裁量基准,以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化、制度化,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给予当事人权利保护以及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水利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及分类检查规则(2023年本)》和《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本)》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水行政检查、水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水利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及分类检查规则(2023年本)》包括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等6大类37项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按照等级划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20项,重点检查事项17项;检查对象按照等级划分为一般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对象,一般检查对象38项,重点检查对象38项。同时,拟定检查规则,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检查要求、检查频次、适用层级等进行明确规定。
《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本)》划分为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其中,国家层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参照水利部第7号公告内容而定,共有事项155项;省级层面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内容而定,共有事项36项。同时,对这191项行政处罚事项划分以下裁量幅度: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一般一个处罚事项有3个以上的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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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lt.sc.gov.cn/scsslt/c109024/2024/3/22/b5d012a43174406ebe58df3bb2b2bcc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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