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水利部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水利厅于2023年2月6日印发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07年《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印发以来,我省相继出台了《四川省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川扶贫移民后扶〔2011〕5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2〕399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8〕129号),严格规范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动态管理工作,推动了后期扶持政策落地落实,保障了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增强了获得感和幸福感。随着水利部《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水移民〔2022〕14号)颁布执行,结合移民工作职能划转的需要和落实省纪委“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阳光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实施工作,加强对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特结合实际研究修订《四川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和已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的动态管理工作。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权责清晰、标准明晰、工作简化”原则,重点突出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概念称谓。与水利部出台的管理办法保持一致,确定为《四川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核定标准。对人口分类标准调整划分为“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仅生产安置人口”三类;同时增加了第十六条的禁止性条款,明确了规划未经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公告公示程序等两种情况暂不纳入核定范围。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要求。根据近年来水利部核定人口的具体要求,细化了申报材料。明确了项目法人、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监评)单位等相关各方的职责。明确了兑现政策时采用直发直补或项目扶持时的要求,落实了省纪委监委、财政厅“惠民惠农补帖”阳光公示、阳光审批、阳光发放要求。
四、主要条文释义
《管理办法》共6章25条。
第一章 总则。本章明确了《管理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本章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移民管理机构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新增人口核定登记。本章明确了新增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范围和对象、报批时间、建档立卡、公告公示、工作主体、申报程序、报送要求、兑现要求、二次核定、暂不核定情形等。
第四章 人口动态管理。本章明确了已纳入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的管理方式、核减管理、流动管理、特殊人群管理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开展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的违规处理要求。
第六章 附则。本章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解释权权限、有效期等。
四川省水利厅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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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lt.sc.gov.cn/scsslt/c109024/2023/2/6/ca0fe17e385b4e45a9caa4c6e08c81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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