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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8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实际,制定广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十四五”以来,水利厅对表对标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从今年开始,水利部将小型水库竣工验收完成情况纳入水利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评价范畴,评价结果是河湖长制督查激励的重要参考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全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广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验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广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涵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政府验收全过程,明确验收程序与方法,强化验收责任,统一验收要求。

  (一)明确验收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

  全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分级管理,验收拟按各地项目管理权限,由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主持单位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阶段验收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验收工作,成员包括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

  (二)明确项目法人在验收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项目法人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

  (三)明确验收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明确工程验收监督检查的6项内容。

  (四)合并验收环节

  对部分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环节进行合并,同时对验收报告及资料进行合并简化,对工程投资小、建设内容简单,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各参建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可由项目法人组织合编一个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汇总报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不再分别提供工作报告,本办法对验收工作报告和验收鉴定书格式进行了统一,提出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可采取多个项目集中验收。

  (五)将部分阶段验收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按照水利部工作要求,将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六)简化验收条件

  要求在工程全部完成后1年内进行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汛期检验,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不再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前提条件。要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制定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方案,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移交等手续。

  (七)明确验收的主要内容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责任追究

  对未验收、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或违规通过验收的,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验收过程的不良行为,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cjd/t168585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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