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2022年12月30日,水利厅2022年第四十六次党组会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及《细则》,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论述安全生产红线、安全发展战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两份文件,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了具体要求。自2011年开始,水利部在水利行业全面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水利部提出的相关要求,广西水利厅组织制定了《办法》以及《细则》。这两项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压实压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二、出台目的
《办法》及《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升水利安全生产水平。旨在落实水利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明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明确评审机构和人员要求,提高评审质量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以加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安全生产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水利工程的安全水平和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八条,主要是目的背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权限和等级划分等。其中第三条明确适用的七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第四条明确标准化划分等级;第五条明确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管理和监督,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三级评审、管理和监督;第七条明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自愿申请,评审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第九至第十一条,主要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基本条件,执行的评审标准以及标准化等级确定标准。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七类单位基本条件要求;第十条明确标准化评审执行水利部现行评审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化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是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以及相关要求。其中第十二条规定评审的五个工作程序;第十三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自评和申请、初审、终审、公示、发文和颁证等五个工作程序的基本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监督管理要求和措施。其中第十八条明确了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及延期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行为判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分别明确了被撤销标准化二级和三级的单位,重新申请评审的条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是施行日期和解释说明。
附件:包括评审申请表、自评报告格式、评审报告格式、标准化证书、标准化标牌式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共四章十四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其中第二条规定《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划内注册的非水利部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第三条规定水利厅监督处及有关厅属单位职责分工。
第二章“单位申请和初审”:第四条至第五条,主要是申请评审的基本流程。其中第四条规定申报二级评审需按照《办法》要求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第五条规定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处理办法。
第三章“终审、公示和颁证”: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是终审专家组的成立条件、终审工作开展的要求及终审的流程。其中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及能力要求;第七条规定终审工作的时间要求及终审报告的主要内容;第八条规定终审结果的办理流程;第九条规定评审结果公示渠道及时间;第十条规定颁发证书和标牌的条件。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至十四条,主要是补充说明及执行日期。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评审结果的动态管理及应用要求;第十二条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二级评审资料核实与推荐上报工作,三级评审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等。
附件1:明确水利厅二级评审工作厅属有关单位责任分工。
附件2:明确水利厅二级评审工作流程。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非水利部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
《细则》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划内注册的非水利部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
五、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收取费用。
六、标准化等级应用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招标投标、评优表彰、业绩考核以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评审标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执行水利部评审标准。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水电〔2019〕16号);水文监测单位执行《水文监测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19-2020);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企业执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17-2020);水利水电监理企业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程》(T/CWEC18-2020)。
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判定情形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定机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对应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基本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cjd/t156670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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