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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8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2022年10月8日,水利厅2022年第四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本《办法》,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检测对于验证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工艺、推动技术进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为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厅于2010年制定出台《办法》,并于2019年第一次修订。该《办法》经多年实行,对于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维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实践不断发展,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如: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于2021年相继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出台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检测相关行业规章。为适应现行上位法、相关规范及我区实际,进一步明晰我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2022年水利厅组织在原《办法》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初稿,征求了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水利局以及部分重大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各水利检测单位意见,通过了厅政法处合法性审查,经第四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总共分为五章35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五条,主要是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质量检测的相关定义和类型。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管理”:第六至第十八条,主要是检测单位资质类别和审批权限、申请资质的相关要求,对检测单位资质、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监管以及检测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检测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是检测工作行为规范。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是监督管理要求和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是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废止。

  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定义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及其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开展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办法》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取得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五个类别资质中的一个或多个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甲级资质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六、《办法》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事项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自动生效。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和《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现场核查办法》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依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

  七、《办法》对检测单位分支机构管理的规定

  检测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范围、公章、检测项目、期限等。分支机构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参数范围及检测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管理制度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作需要。

  检测单位应在分支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分支机构相关设立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八、《办法》对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管理的规定

  检测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设立工地试验室,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范围、公章、检测项目、期限等。工地试验室只能对所在水利工程按照委托合同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揽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应在工地试验室开展检测业务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工地试验室相关设立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九、《办法》对检测人员管理的规定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从业。

  十、《办法》对检测工作管理的规定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开展质量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检测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承担。

  平行检测、项目法人检测、监督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检测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水利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批复建安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其施工检测不得与其他各类型检测由同一家检测单位承担。对平行检测、项目法人检测、监督检测及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问题所进行的复检或扩大范围质量检测,不得由施工检测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检测单位、低于原检测单位相应类别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担。

  检测工作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等相关指导文件进行。

  十一、《办法》对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开展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纳入广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时上传系统监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管理台账,并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十二、《办法》对实施检测监督管理的规定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办法》对虚假检测报告的判定情形

  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cjd/t131767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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