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全面深入,为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水利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了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于2017年6月9日出台的《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上位文件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的依据
(一)依据《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十二)实现各级信用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国、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利建设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实时交换,推动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关联机制。”、“(十三)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在公开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等规定。
(二)依据《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十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挂靠,禁止一人多证多家单位执业。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十四)加大行政处罚曝光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同时上报水利部,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主动在公告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更新信用档案。”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等规定,《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并将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公开向社会发布。
(三)依据《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一)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凡取得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相应类别资质资格许可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二)消除地区保护。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壁垒,打破区域限制,消除地方保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相关业务等。(三)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要加强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保证金。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市场主体可以以银行保函缴纳,并严格按规定及时返还。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证件。”等规定,《通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
(四)依据《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八)加强水利建设现场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约的市场主体,应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有条件的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评估机制”等规定,《通知》规定: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考核,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现场到位和在岗时间,对未按规定到位和在岗的,项目法人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及时报告县、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五)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有关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制定《通知》,是为了规范我区水利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二是明确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三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四是明确项目法人要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履职考核;五是明确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
四、有关问题说明
2019年11月,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要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且更新相关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由市场主体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同步推送至省级平台。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cjd/t141068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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