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更好地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帮助三峡库区群众创业就业、增产增收、促进三峡库区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将《重庆市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移民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4日
重庆市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开展三峡后续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是实现“库区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劳动就业有着落,脱贫致富有盼头,同心同德建设和谐稳定新库区”目标,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三峡办《三峡库区后续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三峡库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三峡后续培训工作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目的是:提高三峡库区群众的职业能力,帮助三峡库区群众创业就业、增产增收,促进三峡库区和谐稳定。
第二条 技能培训实行“市统一领导、区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市场导向、合同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市移民局为全市技能培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技能培训实施项目库,指导区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技能培训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局下达年度技能培训资金计划,拨付技能培训资金和监督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区县移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能培训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实施、管理与检查,负责建立和管理技能培训档案,协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技能培训项目资金,对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培训对象、类别、方式及时间
第四条技能培训对象是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区群众,培训重点是三峡移民。
第五条 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六个大类:
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提高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技能,实现增产增效增收。
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掌握二、三产业职业技能,实现上岗就业。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帮助已在企业就业的库区群众,提升岗位技能水平和适应转岗就业的要求。
创业培训,主要是帮助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掌握创业知识,成功创业或做大做强企业。
致富带头人培训,主要是帮助有一定经营头脑和经济基础的培训对象通过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商贸服务业等成为专业大户,带领库区群众共同致富。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主要是帮助农村中文化程度较高的培训对象掌握新型农业科技知识,成为库区农业生产的科技带头人。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培训种类。
第六条 不同类别的培训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
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地点以田间地头、村落院坝为主,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随农事季节安排,分次进行。
就业技能培训主要采取“订单培训”和“招工与招生结合培训”的方式进行。“订单培训”是指培训机构先落实企业用工订单,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培训,完成培训后到订单企业就业;“招生与招工结合培训”,是指培训机构与用工企业共同招生、招工,共同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就在该企业就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90学时。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在企业生产岗位上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
创业培训结合我市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
致富带头人培训主要结合对口支援工作,与对口支援省市共同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采取参观学习、理论讲授和实作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90学时。
第七条 培训对象参加不同种类培训的年龄条件是: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8~65岁;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18~55岁;创业培训、致富带头人培训20~50岁。
第三章 培训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移民局依据三峡后续规划并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培训工作的重点和规模,对各区县技能培训年度项目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核把关。各区县移民局负责申报本地区年度项目方案,申报项目以规划三级科目作为申报单位,年度项目方案一般应包括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本年度项目及编制说明,方案应明确培训类型、人数、经费、时间等。年度项目实施要按规定完成相应的批准程序,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培训资金标准合理测算年度资金补助额度。各区县的年度项目方案报市移民局审核汇总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三峡办和财政部审定。
第九条 国务院三峡办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和财政部下达年度技能培训专项资金后,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分解下达各区县年度培训计划和资金。
第十条技能培训年度任务原则上应在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个月。培训项目大类间的变动调整,由区县移民局、财政局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批准。培训项目大类内的变动调整由区县移民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技能培训经费补助标准按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其中,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200元/人,就业技能培训1200元/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800元/人,创业培训3000元/人,致富带头人培训1500元/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1800元/人。
第十二条 技能培训资金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专项使用,确保技能培训经费用于培训。不得将技能培训项目经费挪作非培训项目,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培训。各区县财政局和移民局自行制定技能培训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的具体办法。
第四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移民局应向具备技能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公布本区县年度培训项目任务。具备技能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自愿向区县移民局申请承担某一个专业(工种)或几个专业(工种)的技能培训项目任务。
第十四条区县移民局收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会同财政、监察、人社、教育等部门,对具备技能培训资格、自愿申请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比选,择优确定承训机构,合理确定各承训机构的任务量。
第十五条 各区县移民局应与确定的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培训的专业、人数、资金、时间、地点、质量要求、就业要求等。承训机构应编制每个培训班的实施方案,报区县移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
第十六条 各培训班应按合同约定的培训教材、培训时间完成技能培训任务,重点加强实作训练。培训结束时应对学员所学技能进行考试考核(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除外)。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应使参训学员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水平,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相关部门没有该培训专业证书的,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证书。
第十七条 加强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承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培训项目转包给其它培训机构或个人。坚持移民干部到培训班上第一课制度,坚持培训学员考勤制度,坚持培训学员对承训机构的培训过程、教学质量、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坚持移民干部对培训过程巡查制度,坚持培训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确保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八条 承训机构完成技能培训任务、完善档案资料后,向区县移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县移民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承训机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区县移民局应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招投标和竞争性比选的条件。评价优良的承训机构,在下一年招投标和竞争性比选中可获得加分和优先权。评价结果差的承训机构,应减少其培训任务或暂停其承训资格。对完不成技能培训任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差的承训机构,实行退出淘汰,三年内不得参与技能培训。对技能培训中弄虚作假的承训机构,取消其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资格,收回其套取骗取的技能培训资金,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一个培训对象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移民部门组织的培训。参加其它部门培训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为移民部门组织的培训人数。
第二十一条 三峡移民自主参加某些特殊工种的技能培训,应在参训前向所在区县移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移民部门同意后方能参加自主培训。参加自主培训的学员,培训完成并考试考核合格,凭本人身份证明、培训机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按就业技能培训经费标准,向区县移民局申请补助培训资金。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期间(2020年底前),一个移民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培训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探索与创新培训机制。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开展“培训就业一体化”模式的技能培训,积极支持企业招收库区群众就业后在生产岗位上进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培训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实训设备。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培训专业。
第五章 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培训档案是指技能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材料。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纸质档案分个人卷和综合卷。个人卷主要包括培训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证书(专项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就业协议复印件、学员对承训机构评价等;综合卷主要包括培训合同、培训实施方案、教材、学员花名册、学员培训期间考勤表、考试试卷、学员理论考试成绩、学员技能考核成绩等相关资料。电子档案按国务院三峡办三峡库区职业教育培训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技能培训档案由区县移民局按照《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建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三峡移民培训管理办法》(渝移发〔2006〕6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wgk_250/fdzdgknr/lzyj/gfxwj/bmgfxwj/202101/t20210129_8847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