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之际,3月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河长办公室签署《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重庆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双方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等7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促进全市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从制度化实施向法制化保障转变。
《意见》明确,各级河长在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中应发挥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检察长应统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职能,协同解决河流管理保护难题。对于河流管理保护领域的重大案件,河长与检察长可联合督促案件办理工作。
《意见》签订后,市检察院将在市河长办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方面工作,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跨界河流联防联控、落实川渝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提出开展专项行动或重点治理的建议。双方还将建立人员交流机制。河长办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检察官担任重点治理河流或推进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态检察官”;检察机关可邀请河长办相关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助理等,切实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能力。
双方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联合巡查、调查协作和技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以及工作监督追责等7项工作机制,提高河流共治共保水平。其中,《意见》明确要求,河长办、检察机关应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侵占水域等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意见》还要求各级河长办与同级检察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河长、检察官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对所发现问题的系统分析,督促开展问题集中领域的源头治理工作。
《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以及完善生态损害修复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同时,推广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按照《意见》要求,我市还将推进林业、养殖业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一批生态修复司法示范基地,深化警示教育,强化集中修复作用。
双方还将建立工作监督追责机制。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其他行政单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未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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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检察长” 做成了好多事儿
重庆日报全媒体讯(首席记者 龙丹梅)重庆日报记者3月1日从市河长办了解到,我市从2019年起开始探索“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初步建立检察官联络制度,已逐步在河流管理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2019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河长办公室就签署了《涉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合作协议》,初步建立检察官联络制度,并联合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其中包括“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超标排集中巡查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等,共立案1594件,其中涉及水资源保护案件1011件,占比63.4%;岸线资源保护案件225件,占比14.1%。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探索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其中“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被列入2020年度市级重大改革项目予以总结复制推广。
同时,双方聚焦岸上污染源,加大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非法码头治理、占用岸线资源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等案件办理力度。如渝中区院针对菜园坝竹木市场堆放垃圾破坏长江生态环境,依法对区城管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令其依法履职,目前垃圾已全部清除,并对长江河道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第四分院针对石鑫矿业公司在矿山关闭后未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责令石鑫矿业公司承担生态修复治理费用188万余元并已全部执行到位。
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双方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等重大战略,以成渝地区协作为引领,与毗邻省份建立生态检察协作机制13项,其中川渝协作机制5项,建立嘉陵江、濑溪河等市内跨流域协作机制3项,携手加强长江干流及支流跨区域协作,积极破解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查处难题。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tzl_250/hzzjsst/mtjj/202103/t20210301_8952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