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完成第四次修改。
《办法》自1994年通过后,历经了1997年修正、2015年修订、2021年修正。《办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水土保持工作迎来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新任务,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原来的《办法》与中央文件、法律出现了不一致、不衔接的地方,为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今年3月启动了《办法》修正工作。省水利厅高度重视,通过专题汇报、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以及多次审查讨论,提出了修正建议。
新《办法》首先明确规定山西省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全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范围,实行差别化的预防保护、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措施;明确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的概念;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并进行公告。其次,增加了处罚条款,加大了在黄河流域县级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处罚力度。同时,将水土保持治理原则修改为“统筹整合涉及水土保持的各类项目,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规划”。
此外,新《办法》对其它条文还进行了技术性修正。
原文链接:http://slt.shanxi.gov.cn/sldt/sjss/202408/t20240801_9621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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