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河(湖)长办修订印发《天津市河湖长制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指导各区河湖长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
一是增加考核对象,按职责分类评价河湖长。在对各区总河湖长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增加区级河湖长为考核评价对象,分别根据全区河湖长制落实和责任河湖管理保护情况,设置不同考核范围和内容,体现总河湖长与河湖长不同职责,指导各级河湖长精准履职尽责。二是调整考核方式,切实做到为基层减负。采取日常监督检查、社会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检查、水质监测、公众满意度调查,取消月度考核排名,发现问题常态化反馈各区推动整改,年底组织市有关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指导情况实施考核,并以“一区一单”形式反馈问题,既常态化监督河湖管护情况,又减轻各区负担。三是优化考核内容,客观真实反映工作成效。将考核内容精简、优化为河湖水生态环境情况、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公众满意度和独立考核项等4个方面,聚焦河湖水质、岸线管理等河湖管护实际成效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综合治理水环境、保护修复水生态、切实保障水安全等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结合群众评价和加减分奖优罚劣,采取赋分制对中心城区与各涉农区实施差异化考核,综合评价各区河湖长履职成绩。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有力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制定河湖长制考核问题整改规则,健全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对河湖环境维护、岸线管理、取排水管理和排水口门、建成区雨水管网水质超标等十类问题,分别明确问题情形、整改方式、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对典型问题和整改不到位情况,将对责任河湖长问责,倒逼各区河湖长组织健全河湖管护长效机制。
下一步,市河(湖)长办将组织市有关部门认真实施考核,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持续改善我市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新时代幸福河湖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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