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闽江是福建省最大河流,流域面积约占全省面积一半;九龙江是福建省第二大河流。《条例》的出台是福建省强化闽江、九龙江流域治理管理,以法治力量保障流域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记者近日专访了福建省水利厅党组书记陈水树,就《条例》制定的时代背景、制度设计、重点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
问:《条例》出台有何背景、意义?
答:闽江、九龙江是福建省重要河流,是八闽大地的根脉、福建的母亲河。闽江流域降水丰沛,水量与黄河水量相近;闽江、九龙江流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涉及三明、南平、福州、宁德、泉州、龙岩、莆田、漳州、厦门等设区市。两江流域不仅是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区域,还在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加强两江流域管理,保护流域独特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保障流域水安全,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对于推动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两江流域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各项工作。但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两江流域非法排污、设障、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情况时有发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面临较大压力。
为解决两江流域面临的实际问题,持续加大生态保护、治理和修复力度,强化重点领域污染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因地制宜构建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福建省水利厅积极配合省人大、省司法厅开展《条例》草案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等工作,全力推动《条例》立法进程。
问:《条例》制度设计如何?
答:《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体制机制、规划管控、资源保护等方面,在法治层面增强流域保护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制度设计层面,《条例》借鉴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以及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经验,从建立机制、明确责任、细化要求、搭建平台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建立机制,强化以流域为单元的统筹协调。《条例》第四条明确,要建立两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是明确责任,落实协调机制决策执行部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两江流域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搭建平台,河湖长制是流域管理保护的重要平台。《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两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这为各级河湖长依法推进流域治理管理,各方依托河湖长制平台合力护水,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细化要求,对管理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两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问:《条例》有哪些具体内容?聚焦哪些重点方面?
答:《条例》共八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绿色发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以解决两江流域治理保护中的实际问题为目标,作出具体规定。
在规划与管控方面,《条例》重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多规合一”要求,在法律层面确立两江流域保护管理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一张图”“一盘棋”;同时,对两江流域岸线实施严格管制作出规定。
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明确,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条例》还对两江流域水量分配、生态流量、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等作出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是两江流域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条例》规定福建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两江流域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条例》明确,要健全完善两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两江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条例》还对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河湖水系连通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推进流域绿色发展方面,《条例》明确,福建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流域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相关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流域绿色发展;要对企业产业进行升级改造,建立产业园区绿色评估机制,推广节水技术规范水产养殖等工作。
在强化流域保护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两江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明确福建省政府和流域所在设区市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福建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两江流域所在设区市政府对流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条例》明确各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条例》明确了在整治疏浚河道等涉砂活动中擅自销售所采砂石,以及违法利用、占用流域岸线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月1日,《条例》将正式施行。福建省水利厅将做好《条例》普法宣传工作,全力推动《条例》落实落地,以法治力量助力两江流域治理保护,保障福建省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水利报2024年08月17日第5637期第4版 记者 岳虹 张智杰
原文链接:https://slt.fujian.gov.cn/xxgk/zcjd/zcjd/bmzcjd/202408/t20240819_6503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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