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中京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彭水桑柘大同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312-500243-04-01-220578)和《彭水桑柘大同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该申请,并于6月25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彭水桑柘大同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彭水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彭水桑柘大同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023—88707091)
附件
彭水桑柘大同风电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4年6月25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彭水桑柘大同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彭水县水利局、彭水县中京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瑞科同创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体设计单位)、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踏看了项目现场,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并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水利部令第53号”、“办水保〔2023〕177号”和“渝水〔2018〕267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不予通过技术评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道路建设方案与布局不合理,造成土石弃方量过大。
二、土石方平衡与调配不合理。
三、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部分弃渣场选址不合理。
四、项目施工组织阐述不清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彭水桑柘大同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x
原文链接:https://slj.cq.gov.cn/zwgk_250/zfxxgkml/zcfg/qtxx/202407/t20240703_13345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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