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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质服务和高效监管赋能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持续推动水利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发布时间:2024-09-11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作者:佚名

  “简流程、减材料、压时限,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 ”。去年以来,自治区水利厅立足职能定位,以利企便民、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目标,创新工作举措,转变服务方式,强化行业监管,不断释放水利“放管服”改革新动能,为自治区办好两件大事、落实“六个工程”,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打造更优水利营商环境。

  深化简政放权

  打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

  简政放权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自治区水利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重新梳理公布权责清单,向盟市、旗县下放120项行政权力事项。在充分评估论证基层需求和承接能力的情况下,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盟市、旗县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水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下放实施。

  “依法有序下放水行政审批权限,有利于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批链,调动盟市、旗县积极性,提高水行政审批管理服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自治区水利厅水政处负责人说。

  下放审批权限,绝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要求。对下放的涉水行政权力事项,自治区水利厅逐项明确监管责任,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针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专门起草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自治区水利厅指导监督盟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涉河湖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查,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同时,积极制定完善行政权力事项的配套实施措施,规范行政许可权力运行。针对全区水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了183项实施规范,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水利厅在区直部门中率先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标准清单编制工作,深入盟市开展专题调研,汇总梳理全区三级政务服务事项信息2万余条,参考水利部和其他省区100余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确定水利系统52项政务服务事项,统一事项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通办要素,推动同一事项在全区范围内同等条件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线上线下协同

  跑出政务服务加速度

  按照“流程最简、时限最短、服务最优”的目标,持续优化水利政务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申报材料“能减尽减”,办理时限“能压尽压”,实现从“可办”到“好办”的转变。取水许可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压减申请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分别压缩为10个、15个、10个、13个工作日。整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关联事项,推进水利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对需求量较大、覆盖面较广、办理频次较高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取水许可等5项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异地全区通办,依托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代收材料,网上定向流转,自治区水利厅按时办结、邮寄办理结果,大幅提高审批效率。

  积极倾听企业呼声,主动靠前服务,组建“代帮办”专职队伍,为企业提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代帮办服务,让企业办事少跑腿、更省心。“我们公司2023年8月申请办理年度计划用水量核定,由于项目有一定特殊性,时间非常紧迫,但我们对线上办理流程不熟悉,水利厅及时对我们进行电话指导,第一时间对线上材料进行预审,全程跟进办理,仅用2天时间就收到了审批意见,比法定办结时间提前29天。”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水利厅让我们真正体会到了水利部门的为民解忧办实事的服务意识。”

  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举措,社会对水利政务服务满意度显著提升。去年以来,自治区水利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3599件,当事人主动评价满意率100%,切实增强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精准有效监管

  规范良好水利市场秩序

  今年是自治区“诚信建设提升年”,自治区水利厅围绕推进水利商务诚信建设,持续加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力度。截至目前,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210家,发布从业人员信息2599条。积极推进实施取用水领域和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强化重商安商服商意识,畅通企业信用修复渠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今年以来已协助多家企业办理信用修复。“处罚信息被公示,我们企业在进行工程招投标、银行贷款等方面都受到限制。水利厅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帮我们进行信用修复,消除不良社会影响,重塑企业形象,帮了我们企业大忙了。”自治区某施工企业负责人在自治区水利厅办理信用修复事宜时表示,有了这次教训,以后一定会守信经营,用诚信做好企业。

  防止任意执法、执法扰企,是自治区水利厅近年来持续用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合理确定了水行政处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保障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避免执法畸轻畸重,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等柔性执法模式。自治区水利厅印发水利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指导清单和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杜绝“一刀切”式执法,采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施罚款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

  “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强调寓普法于执法,突出批评教育,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是践行宽严相济政策、创新监管方式的有益探索,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自治区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说。

  

  (转自《内蒙古日报》2024年09月04日)


原文链接:http://slt.nmg.gov.cn/sldt/slyw/202409/t20240905_2569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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