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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10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作者:佚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区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相关要求,近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落实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抓手,对引导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营造诚实守信的取用水环境,促进自治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方案紧紧围绕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明确组织分工、评价规则、完成时限等主要内容。自治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展,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信用评价初评工作,自治区水利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自治区本级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并指导各盟(市)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自治区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作为各部门开展相关失信惩戒的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原文链接:http://slt.nmg.gov.cn/sldt/slyw/202409/t20240926_2581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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