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内蒙古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
工作方案围绕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明确组织分工、评价规则、完成时限等。工作方案指出,自治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展,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信用评价初评工作,自治区水利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自治区本级信用评价具体工作,并指导各盟(市)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自治区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作为各部门开展相关失信惩戒的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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