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安监〔2013〕168号)、《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8〕49号)、《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省属和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及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非省(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达标评审管理工作。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非省(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达标评审管理工作,由注册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级(设区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注册的经营场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水利水电资质的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全省水利系统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单位。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由农村水利水电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附件3)。上述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由参加评审单位提出申请,省水利厅向水利部推荐参加一级评审;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六条省水利厅成立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厅达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监督处(以下简称厅达标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根据自评结果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层级向市水利(水务)局、省水利厅达标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自评报告;
(二)厅达标评审办公室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自评报告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由厅达标评审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抽调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
(四)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提交厅达标评审办公室;
(五)厅达标评审办公室依据申请材料、自评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提交厅达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自评和申请
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自愿申请标准化等级评审,形成自评报告(附件6)。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主评定结果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支持。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7)和自评报告: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经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推荐申请评审;
(二)省(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直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三)非省(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经注册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且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下同)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已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完成注册登记,且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章 评审和定级
第十二条 厅达标评审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申请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组,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开展现场评审:
(一)根据申请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定评审人员组成现场评审组,明确人员分工,评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成员不少于5人,评审组组长应由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二)进驻申请单位,召开现场评审工作会议,听取申请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了解申请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依据《评审标准》,对照自评报告,采取核对资料、谈话了解、查看现场、现场抽样等方式实施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现场评审工作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附件8);
(五)现场评审报告形成后,及时提交厅达标评审办公室。
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在2个及以下的,应当全部开展现场检查;超过2个的,应当现场检查不少于2个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工程。对项目法人评审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工程项目;对施工企业评审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在建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厅达标评审办公室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对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审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二)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三)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五)评审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厅达标评审办公室依据申请材料、自评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提交厅达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厅达标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附件4、5);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厅达标评审办公室组织核实,根据核实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厅达标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延期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需完成年度自查,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于期满前3个月,向厅达标评审办公室申请证书延期,经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七条 证书在有效期内应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延期:
(一)未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三)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生产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每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六)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延期条件的单位须向厅达标评审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附件9);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立文件;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清单;
(五)水库大坝、水闸的注册登记证和安全鉴定报告;
(六)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延期条件符合性承诺书。
第十九条厅达标评审办公室将对证书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审定通过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公告并换发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厅达标评审办公室核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达标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不实的;
(二)不接受监督、监管部门(单位)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的单位,1年内不得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不高于原等级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隐瞒与申请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发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参照本细则及相应的评价标准或其它行业评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4.山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5.山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6.山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
7.山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8.山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格式)
9.山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
(附件在山西水利网—通知公告中下载)
抄送: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lt.shanxi.gov.cn/zwgk/zcwj/202012/t20201211_94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