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柳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报告》(柳水发〔2020〕1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1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项目已获得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准,同意该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会后,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柳林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厂改扩建工程项目位于柳林县上青龙村,建设规模4.0万m3/d;由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柳发改审批发〔2016〕91号文予以备案。
二、同意该项目城镇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到2025水平年项目总取水量为862.24万m3/a,其中:城镇生活需水量821.18万m3/a、管网漏失水量41.06万m3/a。在当地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城镇生活供水范围后,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地表水置换当地岩溶地下水工作。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取水口位于三川河河漫滩一级阶地,利用现有6眼水源井开采岩溶地下水。(水井坐标见下表)
井号 | 北纬 | 东经 |
1# | 37°26′43.45″ | 110°55′1.46″ |
2# | 37°26′42.41″ | 110°54′57.23″ |
3# | 37°26′46.64″ | 110°55′6.77″ |
4# | 37°26′46.02″ | 110°55′5.70″ |
5# | 37°26′48.61″ | 110°55′22.72″ |
6# | 37°26′50.27″ | 110°55′25.06″ |
四、该项目水源地岩溶地下水水质各检测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及节水措施。该项目城镇生活综合用水指标140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的要求;《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该项目取用水指标合理,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六、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书》提出的废污水处理方案。该项目供水范围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柳林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机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相关废污水处理措施,加强废污水监控,确保项目运行满足水资源保护的要求。
七、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自动监控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八、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应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供水管网系统管理水平,减少水管网漏失率;应做好取水水源水位、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并接受柳林县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九、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联系人:史胜军(0351-7731243)
山西省水利厅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吕梁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柳林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立晟水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文链接:http://slt.shanxi.gov.cn/zwgk/sgszl/202103/t20210330_95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