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创科技分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创科技分公司关于负极材料前驱体及石墨化辅料制备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沁能创字〔2020〕4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1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项目已获得沁源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准,同意该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会后,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原文链接:http://slt.shanxi.gov.cn/zwgk/sgszl/202103/t20210330_95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