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关于4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神头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山左长煤字〔2021〕5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你单位编制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4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神头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结合专家组出具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4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神头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你单位45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神头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提出如下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小京庄乡周大庄村西,根据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6626),井田面积为19.8563km2(大同市左云县11.6314km2,朔州市山阴县8.2249km2),批准开采16-25号煤层,批采标高1420m~1060m,生产规模240万t/a;由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9号文对该项目予以批复。山西省水利厅以晋水资源函〔2012〕686号文对该煤矿240万t/a矿井开采对神头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批复;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7〕573号文对该项目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核定后生产能力为450万t/a。本次评价不包括25-1号煤层。
原文链接:http://slt.shanxi.gov.cn/zwgk/sgszl/202103/t20210330_95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