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我厅依法注销青县安通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5户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公告。注销取水许可证名单详见附表。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lt.hebei.gov.cn/a/2024/11/12/D6EC9688D6594B3697F2F4BD6960B0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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