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水水电函〔2024〕6号),我厅组织各地在县级自评、市级复核、择优遴选的基础上,对相关申报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经省级初验,沈阳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兴隆台水厂、抚顺新宾县南杂木水厂、丹东东港市孤山镇镇净水厂供水工程、锦州黑山县龙湾水厂、盘锦大洼区新开镇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等5处工程,满足申报部级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条件且总分达到90分以上。拟同意上述5处工程按程序申请部级评价。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4日——11月20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方式向省水利厅反映。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号
邮政编码:110003
联系电话:024-62181169
辽宁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slt.ln.gov.cn/slt/zwgk/tzgg/2024111309243241486/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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