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国家各授权事项须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按照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缩短征求意见期限至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11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6号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710002);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39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710068);西安市新城区解放门街道尚德路150号陕西省水利厅水资源处(邮编:710004)。信封上请注明: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937929107@qq.com(省财政厅)
983003832@qq.com(省税务局)
275783110@qq.com(省水利厅)
3.联系方式:省财政厅029-68936134
省税务局029-87695869
省水利厅029-61835276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
告(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2日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
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授权,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二、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授权,全省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全省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授权,结合第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六条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全省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税额按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的1.5倍执行,严重短缺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税额按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超额累进计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40%(含)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地下水超载地区及严重短缺地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公布。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授权,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开采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疏干排水,拟按照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煤炭开采拟按照每吨原煤取排水2.5立方米折算水量;石油开采拟按照每吨原油取排水6立方米折算水量;其他矿产品开采拟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确定,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
除开采矿产品外,纳税人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六、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70%,所在市区分享30%。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 日
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元/立方米
类别 | 取用水户 | 税额标准 | |
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0.3 | |
特种行业 | 7 | ||
一般行业 | 0.4 | ||
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0.7 | |
特种行业 | 14 | ||
一般行业 | 0.8 | ||
其他取用水 | 发电企业 | 水力发电企业 | 0.005元/千瓦时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0.8 | |
未回收利用 | 1.2 | ||
水源热泵取用水 | 回灌 | 0.1 | |
未回灌 | 1.2 | ||
备注: 1.“一般行业”包括个人。 2.对开采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疏干排水,拟按照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其中:煤炭开采拟按照每吨原煤取排水2.5立方米折算水量;石油开采拟按照每吨原油取排水6立方米折算水量;其他矿产品开采拟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确定,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除开采矿产品外,纳税人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征收。 3. 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拟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拟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 4.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税额按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的1.5倍执行,严重短缺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税额按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超载地区和严重短缺地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公布。 5.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超额累进计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40%(含)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适用税额4倍征收。 |
原文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sy/tzgg/202411/t20241112_3183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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