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强化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全市水库安全稳定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办运管函〔2021〕77号)要求,日前,大连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报送2021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大水建管监督函〔2021〕5号),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明确,各级水利、国资、农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政府责任人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主管部门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管理单位责任人为乡镇水利站站长。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所辖水库的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于2021年3月1日前报送至大连市水务局,并于2021年3月底前在当地媒体公布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接收社会监督。
原文链接:http://slt.ln.gov.cn/zxpd/dfss/dl/202102/t20210226_4090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