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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和清欠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黑龙江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方案》(黑环组发﹝2020﹞8号)、《全省水利系统持续推进“办事不求人”行动计划》(黑水发﹝2021﹞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保证金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建设单位不得超国家明确的保证金缴纳标准上限收取各类保证金。一是投标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二是履约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三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四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黑人社规〔2017〕39号)规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5%向托管银行专用账户存入;原则上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金融保函方式缴纳。鼓励推行以金融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严禁要求建筑业企业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行为,以保函方式缴纳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三、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及拖欠账款。建设单位要立即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一是对取消的保证金,仍然收取的,要立即退还;二是对保留的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三是对高于规定比例的保证金(仍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降低保证金比例,退还高于规定比例部分保证金。四是建设单位不得以合同约定等方式,违规降低工程账款支付比例。对违规降低工程账款支付比例的,要立即整改,按规定足额支付工程账款。五是对水利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拖欠账款情况要全面梳理,建立工作台账,加快清欠进程,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各市县水务局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保证金日常监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好水利工程建设保证金相关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促进水利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lt.hlj.gov.cn/contents/90/79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