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省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总结了我省多年来节水管理工作中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便捷、有效方法和根本途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2011年中央和省委两个1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将“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实现由粗放用水向集约用水方式的根本转变。省委常委会也明确提出要重视水、节约水、治理水、管好水。《条例》的颁布实施可以解决我省节水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通过建立节水激励和奖惩机制,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提高节水意识和用水效率。《条例》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省节水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供稿:厅政法处 责编:厅办公室 栾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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