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福建省 水利厅 | 水资源费 | 是 | 1.《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 | 0.006元/千瓦时--2元/立方米 | 水资源费开发利用管理 | ||
福建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闽江河口水文实验站 | 技术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 根据《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不同项目收费标准不同 |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 | ||
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站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是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釆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釆期间,按照开釆量(釆掘、釆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釆砂除外)釆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釆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福建省 水利厅 | 水资源费 | 是 | 1.《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 | 0.006元/千瓦时--2元/立方米 | |||
福建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闽江河口水文实验站 | 技术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 根据《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不同项目收费标准不同 | |||
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站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是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釆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釆期间,按照开釆量(釆掘、釆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釆砂除外)釆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釆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原文链接:http://slt.fujian.gov.cn/xxgk/zjxx/czxx/202005/t20200529_52870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