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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湖南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一、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6月,我厅出台了《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湘水办〔2017〕55号)(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为实施水安全战略,进一步提升水利科技社会参与度,提高水利科技经费管理水平,立足我省水利科技实际,我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起草依据

  《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

  三、文件主要修订内容

  (一)放宽申报主体范围。申报主体牵头单位范围扩大到全省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各级水利单位。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牵头单位为全省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各级水利单位,不支持个人申报。

  (二)严格项目评审程序。主要包括2方面内容:

  1.对项目经费实行财评,加强资金监管。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五条对拟立项的申报项目,由省水利厅委托经省财政、审计厅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询价或财评,按询价或财评后的项目经费立项。

  2.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六条省水利厅对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和经费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加强过程管理。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1.严格合同管理,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八条水利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省水利厅与项目承担单位谈判约定合同内容,在项目立项公示后2周内签订《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约定条款的,给予取消立项处理。

  2.规范项目开题,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八条省拨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科技项目,须在合同签订1个月内编制开题报告,由省水利厅或委托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项目开题会。

  3.强化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九条为客观公正的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以上奖项的水利科技项目,除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人员予以个人奖励外,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对不履行项目任务,或有重大事实隐瞒不报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金,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人员不得申报水利科技项目。

  第三十四条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擅自超范围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科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和信用惩戒。

  (四)其他。对以下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细化水利重大项目选题程序,增加专家审查及项目公示,具体条款如下:

  第九条省水利厅按照省水利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项目选题初步意见,组织专家审查,确定重点研发方向、预期目标及考核指标。

  2.加强成果管理,增加成果登记环节,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七条项目取得的水利科技成果由省水利厅统一办理成果登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表的科技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研究报告、软件著作权等均应注明“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资助”及其项目编号。

  3.规范行政主体,将办法中“科技外事处”变更为“省水利厅”。

  4.明确知识产权关系,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六条使用省水利科技资金资助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政策法规: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lt.hunan.gov.cn/slt/xxgk/zcfg/zcjd/202003/t20200309_11802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