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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非水利系统主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作者:佚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非水利系统主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0年12月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注册登记工作是政府监管水库大坝运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全面、准确掌握水库大坝基础信息的重要方式。2018年7月,自治区水利厅进一步核对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公报》中水库数量及其名录,广西实际已建成水库4538座,其中水利系统管理或监管水库4314座,非水利系统水库224座。水利系统管理或监管水库4314座已全部完成注册登记工作,非水利系统224座水库仅有能源系统监管的水库28座、司法系统管理水库6座完成注册登记工作。另外,还有非水利系统的674座中小型农村水电站大坝需要注册登记。

  由于我区已建成的水库大坝建设投资多元化,建设主体有政府、部门(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等,管理体制、机制不统一,尚有部分水库大坝未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未建立技术档案。2018年11月,自治区水利厅发函商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已建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2019年9月2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题研究了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所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兜底负责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水电站、航电枢纽等各类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依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规定,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研究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所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的会议备忘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注册登记对象。

  符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并已建成投入运行。

  (二)关于注册登记申报。

  注册登记由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水库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申报。无水库管理单位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职责;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由其大坝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

  (三)关于注册登记受理。

  已明确主管部门的水库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其他水库大坝,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四)关于注册登记审核发证。

  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水库进行注册登记并汇总报送自治区水利厅。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由注册登记机构盖章后发放。

  三、适用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站、航电枢纽等各类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非水利系统主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9号).docx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cjd/t73267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