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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作者:佚名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水利部制定了《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2020年9月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51号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背景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监测资料是水文工作的重要成果,具有长期性、连续性、流域性、全局性等特点,是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以及能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交通等经济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基础技术资料。

  目前,全国水文系统建立了各类水文测站12.1万处,但主要通过2万余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形成年鉴资料,汇交资料的范围不够。同时,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水文监测资料尚未全面开展汇交,影响了资料整体效益的发挥。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汇交流程和数据格式等要求,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还不够规范,影响了水文监测资料的完整性、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建立健全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制度,有利于拓宽资料收集范围,延长资料系列,提升水文工作服务能力,实现水文监测资料规范化管理,更好为水利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文服务。制定《办法》,作为水文条例的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范围和程序,十分必要。

  二、重点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汇交资料的单位。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具体而言,既包括水利系统、水文机构的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也包括其他行业和领域从事水文要素监测的单位。

  (二)汇交资料的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三)汇交资料的程序、方式、期限、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资料按照资料管理权限逐级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方便汇交单位和汇交资料核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其他水文监测资料、部门间有协议的水文监测资料,有相应的汇交程序。考虑到水文监测要素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为便于汇交管理,明确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名录。为推进水文监测资料自动化信息化管理,优先通过汇交管理平台,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汇交。主要按月或者按年度两种期限汇交。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汇交资料的使用。为充分发挥水文监测资料的作用,明确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汇交资料目录。单位和个人可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申请使用有关水文监测资料。

  下一步,水利部将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加快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平台建设,做好水文服务,为水利工作提供基础支撑,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相关链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lt.gxzf.gov.cn/zwgk/zcjd/t75736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