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许可〔2021〕16号
昭通市宜昭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12月7日向省水利厅提出宜宾至昭通高速公路(彝良(海子)至昭通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20-530600-48-02-01199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宜宾至昭通高速公路(彝良(海子)至昭通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宜宾至昭通高速公路(彝良(海子)至昭通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正确,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宜宾至昭通高速公路(彝良(海子)至昭通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宜宾至昭通高速公路(彝良(海子)至昭通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1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cb.yn.gov.cn/arti_xxgkzn?id=7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