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程序 | 备注 |
1 |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相关资料备案 | 建设监督处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 1.申请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交备案资料; 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备案。 | |
2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 | 工程移民处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471号令)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省库区移民办关于调整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陕移发〔2015〕73号)移民安置竣工验收权限的调整: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移民安置规划由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的小型水库(水电站)项目,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由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按照《移民条例》要求开展;小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经市级移民安置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报省级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 小型水库移民管理办法是正在积极修订中,争取本年度内下发实施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程序 | 备注 |
3 |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和疏干排水方案审批 | 水资源水文防灾处 | 《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批准的,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建厂核验,出具核验意见。核验合格的,由申请人按照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
4 | 地下水取水工程现场核验 | 水资源水文防处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地下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核验合格的,由申请人按照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核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 | 开凿机井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程序 | 备注 |
5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 | 农村水利水电处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11]1342号)要求,项目法人自验,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县级水利部门整理齐全相关验收资料,根据项目投资情况逐级上报申请竣工验收,逐级开展竣工验收并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按照《关于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和竣工验收权限的通知》(陕水建发[2014]253号)新要求,2015年开始,对工程建设资金低于3000万的,由县级竣工验收后申报市级验收,对超过3000万的,由省级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十二五”期间,单个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没有超过3000万元。 | |
6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河湖运行处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年第78号令)第二十三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纪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1.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水闸)管理单位将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申请表和申请文件报本行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有权限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册。2.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申请表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查核实。3.经审查核实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向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单位发放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程序 | 备注 |
7 |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审批 | 河湖运行处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 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Ⅰ)型水库、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Ⅱ)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申请表及申请文件报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除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库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将水库降等报废申请表及申请文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其他小(Ⅰ)型水库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Ⅱ)型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8 | 水利工程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 | 建设监督处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 1.申请单位自评后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交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备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程序 | 备注 |
9 | 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修建河道工程审批 | 河湖运行处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因建设项目需要河流改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和红碱淖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市(地区)边界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除市(地区)边界河道外,在上述河道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在本省三门峡库区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审查。(四)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建其他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中型水工程,由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 | 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将河道工程设计文件及其申请报告报水利厅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审批。 | |
10 |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质量评定结论核备 | 建设监督处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2006年第30号令,根据2017年《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 1.申请单位自评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评定资料; 2.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备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程序 | 备注 |
1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村水电站竣工验收 | 建设监督处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 1.对照验收规程,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规定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4.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 |
1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审批、核准 | 建设监督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613号令)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第二十六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和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等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部门。 | 1.招标人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2.将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3.下发招标实施方案的批复。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程序 | 备注 |
13 | 水利工程较大质量事故审定、备案 | 建设监督处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1999年第9号令)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 1.事故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2.将审定后的处理方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14 |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建设监督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指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有关事项,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公告、授牌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 二级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自评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评申请; 2.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评审,并提出整改意见; 3.申请单位整改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4.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审定。 三级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程序 | 备注 |
15 |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 建设监督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1997年第7号令,根据2017年《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 1.申请单位自评后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备案资料; 2.质量监督机构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备案。 | |
16 | 大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农田水利改革相关技术研究与咨询 | 农村水利水电处 | 水利部《灌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灌排技术和灌溉管理的科学研究工作,把提高灌区管理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作为科研的重要任务。第三十三条各级水利主管机关要加强对灌溉试验研究工作的领导。根据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区划,选定有代表性的灌区,设立灌溉试验站(场),结合当地农业生产,针对当前灌溉用水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科研成果。灌溉试验经费列入灌区管理支出计划,从灌区收入中开支。有困难的,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补助。第三十四条一般灌区要结合当地农业技术推广站,开展群众性的灌溉试验活动,总结省水增产试验,做好技术传授和推广工作。 | 省直五大灌区和市水利(水务)局上报灌区建设与管理材料,水利厅办公室批转农村水利水电处办理。 | 农田水利改革相关技术研究与咨询已移交农业农村厅负责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程序 | 备注 |
17 | 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 | 建设监督处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第五条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告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水利部负责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 1.根据检查、稽查、审计、投诉等情况,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核查; 2.由水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认定委员会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 |
1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 | 建设监督处 | 1、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资质标准且资料齐全。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2、达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中水协(2009)2号。 | 1.申请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2.原审批机关对资质等级进行审核; 3.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
19 | 水土保持公报(告) | 水土保持治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定期发布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公报,公报内容包括以下事项: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 省水保和移民工作中心每年定期编制公告,报省水利厅审核后发布。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理 程序 | 备注 |
20 |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 水土保持治理处 |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 省水保和移民工作中心每年定期编制动态监测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核后发布 | |
21 | 为公众提供依法刊印的水文资料查阅、使用服务 | 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 | 《陕西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当依法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 申请人持介绍信、身份证、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现场或通过网上进行申请。实施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当场受理,当日办结。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待其补齐材料后受理并办结。 |
原文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zfxxgk/zfxxgkzd/202011/t20201118_2118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