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为及时准确发布水利厅政务信息,保证公开信息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水利厅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公开一致原则和严格审查原则。
第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公开沟通协调机制。
条三条 各处室、各相关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和工作相关政务信息。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协商解决。
第五条 厅办公室与宣教中心、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加强门户网站建设、运营维护、内容保障、安全管理及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和问题处置等工作。遇有重大政策发布或突发事件,共同协商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回应。
(一)遇有重大政策发布或突发事件,需要发布信息的,由主办处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厅领导审签后发布。
(二)信息宣教中心应与网信、电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加强信息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
(三)人事部门要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在政务公开人员编制上予以保障,做到定编定岗定员。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厅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本机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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