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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调研报告(2020年第220期)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作者:佚名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对促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实现农业现代化意义重大。2017年以来,我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安排部署,不断理顺改革思路、强化政策措施,通过近4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一、改革进展情况

  一是改革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利、发改等为成员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完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灌区灌溉面积核查与种植结构调查等工作,累积完成国家下达的水价改革实施面积271.83万亩,为改革提供了基础性技术支撑。

  二是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情况。已完成骨干水利工程水价成本测算。近三年平均收取水费24259.99万元,财政下达补贴63336.98万元,在“收支两条线”政策下基本保障了骨干水利工程单位的日常开支和工程运行维护。22个县(区)均已完成末级渠系水价成本测算,其中盐池等10个县(区)已完成了水价批复,剩余12个县(市、区)正在成本监审。

  三是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建设情况。一些县(区)农民用水协会被注销后,及时调整思路,通过开展现代化生态灌区试点建设,先后有利通区成立的禹通水务社会化灌溉服务公司+“大协会”管理模式、盐池县“支部+协会+农户”等多种管理模式,通过盘活水资源、水工程,探索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建、管、服”一体化模式,逐步推进灌区的专业化、市场化、物业化、信息化管理。

  四是农业用水管理机制建立情况。2004年我区率先将40亿立方米黄河水指标分配到各县区,2014年进一步将用水指标细化到乡镇、协会、用水户等最适宜用水单元,共发放水资源使用权证353本(乡镇103本,农民用水协会132本,用水户118本),涵盖灌区农业灌溉直开口4293个,确权水量45.64亿立方米,涉及灌溉面积900余万亩,并率先建立了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数据库。

  五是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情况。自治区财政通过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水权交易费、财政补助等,筹措节水奖励资金,对节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用水户进行奖励。共安排940万元专门用于隆德、贺兰等四个改革试点县的农业水价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盐池县、红寺堡区等地积极筹措资金,出台奖补政策,重点对节水项目区进行奖补。

  二、存在问题

  一是改革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主导作用未完全发挥,水务局协调难度大,工作没有形成合力,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总体上推进较慢。二是灌溉面积不实。部分县(区)私开土地较多,导致协会实际供水时对水量和水费进行按亩均摊,造成亩均水量、亩均水费高,水利用系数、商品率等数据不真实,末级渠系供水存在“费价两张皮”,群众实际承担水费偏高。三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不善。一些县(区)对小农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能界定不清晰,加剧了“重建轻管”问题。四是基层水利队伍弱化。川区各县,特别是银川市辖区的水务局职能逐年弱化,现有水利职工编制挂靠在其他部门,人员少、工作量大,且年龄偏大、专业不对口。五是各农场末级渠系水价调整严重滞后。我区14个农场因与地方改革领导小组对接不畅,未被纳入当地水价改革范围,至今没有开展水价测算,总体进度滞后。

  三、意见建议

  (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地方政府对末级渠系水价改革的重视,统筹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加快推进末级渠系水价调整,限期完成末级渠系水价改革。

  (二)尽快规范统一灌溉面积。根据实际灌溉面积和分配水量,研究解决办法,重新分配各县(区)黄河水指标,确定干渠直开口配水定额,以及末级渠系返还水费,杜绝因面积不实而出现的“大锅水”现象,使灌溉水量水费合理、公开、透明。

  (三)加快灌区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测控一体化计量,灌区管理信息化、自动化,田间水肥一体化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探索数字灌区建设新模式,形成灌区数据网、调控网。

  (四)规范末级渠系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地方政府要科学测算水价成本,对照当前亩均水费、后期运行费(人员工资和维修养护)等,确定合适的末级渠系水价,对水管人员工资、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等固定支出事项进行核算,制定行之有效的水价执行方案,确保调整后水费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五)强化基层水管组织职能。进一步厘清基层水利服务职能,加大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力度和部门间协作配合力度。依法组建基层水管组织,规范使用末级渠系返还资金,通过特许经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结合实际建立专业化灌溉服务合作社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新模式。

  (六)同步推进农场的水价改革。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与地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沟通协调,在农场的积极配合下,相关县(区)要将农场的改革工作纳入地方一并进行,确保同步完成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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