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八团人工防护林管理及承包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148团人工防护林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人工防护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兵团人工防护林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八师石河子市人工林管理及承包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八师148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八师148团辖区内人工防护林营造、抚育、管护和更新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工防护林主要包括:国道、省道、县道道路林,防风固沙林,乡道及乡道以下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
第三条 人工防护林不得随意调整。经批准的人工防护林数据纳入全国林地“一张图”管理,不得擅自调整,否则按相关规定追责和处理。
第四条 团场与连队、连队与林权权利人应签订承包合同或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团场履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
第五条 防风固沙林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需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落实承包经营主体,明确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同等条件下,本团场职工和农工专业合作社优先承包;承包期限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轮伐期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三十年;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职工和其他经营主体无意愿承包经营的,采取连队落实承包管护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纳入团场预算,承包管护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加强合同管理,团场依法依规对201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的人工防护林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合法性确认;对合法的合同,发包主体发生改变的,调整变更发包主体,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对不合法的合同,依法依规解除合同,重新发包;对合同或管护责任书中约定权责利不明确的,进一步规范相应内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
第七条 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承包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发包主体解除承包合同,报师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收回林地使用。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团场司法所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或连续三年树木保存率达不到设计要求80%标准的。
(二)无特殊原因,造成林地和林木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四)其他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并收回林地的情形。
第八条 将人工防护林建设和管护责任进行划分。
(一)团场依据人工防护林面积核定用水计划,并根据师水利局核准的年度用水计划,保障连队林业生态用水。
(二)团场辖区内国道、省道及县道道路林由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营造和管护。
(三)团场负责辖区范围防风固沙林的组织营造和承包管理,负责各类人工防护林管理工作,对管护人员履行管护合同的情况进行巡查和管理。
(四)各连队行使辖区内乡道及乡道以下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的所有者权利,负责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实行民主自治管理。
(五)人工林的护林员和林农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的规定履行管护任务,承担管护责任。
第九条 管护措施
(一)人工防护林建设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造林质量管理体系。对种苗选育、种苗质量检验检疫,造林整地、树种配置、栽植,抚育管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营造林各环节严加管控、责任到人,严格落实造林质量追究责任制。
(二)团场应做好人工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并配合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做好人工防护林的防火宣传和预防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团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btslj.xjbt.gov.cn/c/2021-01-21/74050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