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水务〔2021〕205号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梳理制定国办督查组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改革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易发区范围
根据《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结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市水务局制作上海市水土流失易发区分布示意图(详见附件),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土流失易发区的边界范围。
二、调整方案审批编报范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水保方案审批工作,将《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的“凡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调整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1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仍按照《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推进区域评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将《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1〕86号)规定的“对于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调整为“对于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向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部门备案”。关于区域评估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评估内容及重点、审定意见的内容等仍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水土流失易发区分布示意图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印发
相关附件 沪水务〔2021〕205号附件.docx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swyw/20210414/92b204dfab684994bf5bd3bfbda6b7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