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坚持以解决河湖突出问题为导向,以全面推进河湖保护治理为目标,全面落实《河北省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进一步突出考核导向作用和追责督促作用,切实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
执纪问责,增强河湖长制工作执行力。按照《制度》要求,河北全面加强河湖长制督查检查、追责问责力度,以“追究责任”倒逼“履职履责”,让“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责”成为常态。
各地河湖清理整治情况列入省委重点工作大督查,省委督察室、省政府督察室两次组织开展生态补水河道清河补水专项检察,省人大组织开展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专项执法检查,省市县河长办牵头组织开展联合督察、集中暗访和专项检查1900余次,督办解决河湖突出问题2368个。定期通报河(湖)长巡查情况,就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清河补水、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工作,省河长办致函市级河长湖长44人次,充分发挥河长作用,切实推动问题解决;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突出问题公开约谈6名县级总河长。各市因河湖长制工作落实不力实施追责问责736人次。
量化考核,织密河湖长制工作责任体系。省河长办组织制定了《2020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将考核问责制度中市县乡党委、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和市县和乡村级河长湖长组织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两大类考核内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细化为48项考核指标,逐项明确赋分标准,为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奠定基础。省委组织部将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四个重大专项之一纳入对市、县2021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及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结果运用,压实工作责任。
第三方评价,提升河湖长制工作信服力。按照《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评价工作机制,指导第三方切实围绕河(湖)长履职和河湖治理保护成效,研究制定季度评估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及评价方式,组织开展季度评估。从日常工作入手,推动河(湖)长从形式履职向内容履职、成效履职转变。去年以来,就省级“一河(湖)一策”实施情况和各地落实河湖长制情况,第三方累计巡查82组次,实地踏查150个县、400余条河段,走访调研群众1200余人,发现问题591个并全部留存影像资料,形成评估报告82份,提出各类意见建议160余条,在实现考核评价的同时,也为党委政府和相关河(湖)长提供了重要的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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