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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主席共同签发全国首个双总河湖长令

发布时间:2021-06-12来源: 黑龙江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第一总河湖长石泰峰,自治区主席、总河湖长布小林共同签发2021年第1号总河湖长令,印发出台《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联动协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据悉,这是全国首个以总河湖长令形式正式印发的“河湖长+检察长”省级规范性指导文件。

  “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建立,将密切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的配合沟通,充分发挥河长、湖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破解河湖管理难题,充分发挥河长湖长在河湖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和检察长在服务保障河湖综合治理的法律监督责任,更好地为自治区河湖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提供有力保障。

  《指导意见》明确,一要建立协同领导机制,重点围绕“五河四湖”(黄河内蒙古段、黑河、西辽河、额尔古纳河、嫩江内蒙古段和乌梁素海、居延海、呼伦湖、岱海)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联动治理,推动河湖治理见实效;其他地区旗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和检察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联动治理,抓好河湖管护治理全覆盖,实现重点工作协同推进,重大案件协同督导。二要建立办案协作机制,明确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涉嫌水事刑事犯罪等线索移送情形,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推动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有效落实。三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办针对本地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推进问题整改、开展专项活动;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由市级以上检察机关与同级河(湖)长办进行联合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在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责任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河(湖)长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并督促及时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四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在河湖保护领域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和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等问题,以及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情况方面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办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五要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加强交流和研判,每半年共同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涉及重大案件和突发舆情,随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加强交流协作,在河(湖)长办、检察机关及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干部互派挂职工作;联动做好日常宣传,及时总结工作开展和案件办理情况,通过定期刊发工作简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发典型案例等形式做好河湖保护主题的宣传活动,推动河湖治理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充分运用新媒体“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凝聚社会共识,提升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引导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工作。

  


原文链接:http://slt.hlj.gov.cn/contents/44/8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