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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强化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执法监管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2021-10-26来源: 黑龙江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近年来,黑龙江省水利厅担当尽责、主动作为、高位推动、持续发力,使机构改革以来全省的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保持稳步向上的良好态势,截至6月底,全省80个市县全部成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或加挂水政监察队伍牌子,同时有10个市辖区成立了水政监察队伍或加挂水政监察队伍牌子,走在全国水利系统前列,水利部水政在线进行了专题报道。

  截至6月底,黑龙江省80个市县全部成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或加挂水政监察队伍牌子,同时有10个市辖区成立了水政监察队伍或加挂水政监察队伍牌子。所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数量比2019年、2020年同期分别增加56%和157%,跨部门联合执法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得到加强,上半年公安机关侦办水利管理领域刑事案件达到27件。

  据黑龙江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的同志介绍,在此前的机构改革中,黑龙江省只有40%的市县保留了水政监察队伍,严重影响了水利监管执法职能的履行。面对机构改革后过程中水政监察队伍受到的冲击,黑龙江省水利厅多次开展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专题调研,通过各种渠道分析水政监察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查摆一些地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违不打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积极寻求破解之策。

  通过反复调研及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深度解析,全省上下对国家在相关领域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内涵和水行政执法职能在本次机构改革后完整保留、必须全面依法履行的局面有了新的认识,对河湖长制指导意见提出的“加强执法监管”和相关具体要求有了新的认识,对“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和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是失职甚至渎职的责任定性有了新的认识,从而达成必须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职能履行的思想共识,通过政策引领、高位推动、督查考核、跟踪问效等手段全方面位强化水政监察队伍建设。

  2019年,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水行政执法的意见》,对市县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执法保障和职能履行等作出全面规定,印发《关于准确理解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通知》,积极消除各方面误解。

  2020年,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检查,其中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职能履行占10%的分值,有关工作被纳入省水利厅当年对市县水务局的综合性督察之列。同时,省水利厅积极把握省人大常委会调研河湖长制推进落实情况的契机,将“在市、县层面全面建立水政监察队伍,进一步明确水政监察队伍的权责、装备配备标准和经费渠道,为水行政执法提供必要保障”等建议写入调研报告之中。省委省政府对落实调研报告建议作出明确批示。

  2021年1月18日,省编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水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未设立水政监察机构的市(地)和县(市),分别在同级水务部门加挂水政监察支队和大队牌子;未独立设置水务工作机构的县,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挂水政监察大队牌子。省水利厅迅速下发《关于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履行的通知》,将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纳入省河湖长制检查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之中。

  2021年7月15日,省委书记张庆伟在省总河湖长会议上指出:“要强化执法监察。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水行政执法机构已经挂牌但没有运行的地区,要尽快落实人员配备。”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强化河湖长制工作方案》,将“依法治水”纳入“基本原则”,将“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能力持续提升”纳入“工作目标”,为持续深入推进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供了新的强大动力。

  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是河湖管理领域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落实河湖长制“强化执法监管”的关键举措。在省市县的联合推进下,黑龙江省的水政监察队伍全面建立,执法装备配备得到加强,水事违法案件查办数量显著增加,河湖管理保护中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局面在全省初步形成。

  


原文链接:http://slt.hlj.gov.cn/contents/134/8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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