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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全力推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1-10-26来源: 黑龙江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黑龙江省水利厅日前印发了《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方案》明确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承办处室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承办处室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方案》明确了信用承诺制的事项范围、信用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及信用承诺制的审批类型,并给出了工作完成时间表。《方案》要求各相关处室认真领会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内涵,结合省水利厅的工作实际,于9月15日前完成承诺事项清单的梳理工作。10月底前,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处室完成黑龙江省水利厅的信用承诺制实施细则、事中事后监管规则、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等格式文本的制定工作。同时,各相关处室对梳理的信用承诺事项清单,逐项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编制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并在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等平台公布。

  《方案》要求相关处室要依法依规办理信用承诺制审批事项,认真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防范。各相关处室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并提供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信用承诺制。承办处室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以及信用承诺约定的申请材料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承办处室应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申请人信用承诺信息与失信信用信息,并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处室要在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承办处室应当加强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内容的核查,并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强化风险防范。应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遥感监管等不同的形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并全面推行“共享即惩戒”模式,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惩戒。

  


原文链接:http://slt.hlj.gov.cn/contents/134/8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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