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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来源: 上海市水务局作者:佚名

  

  沪水务〔2022〕306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6月1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保障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调整、执行和监督等程序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决策制定和实施的可行性,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部门职责)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分工原则。决策承办部门是落实主体,各相关部门承担统筹职责。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管理、决策文件档案管理,以及决策督办工作。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负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组织公众参与、实施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对外公布和解读、决策组织实施和后评估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或单位,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一个处室或单位为承办部门。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指导承办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

  科信处(宣传处)负责指导、协助承办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决策文本和解读材料的对外发布。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助承办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第五条(决策事项范围)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但涉及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人事任免和机关内部管理事务决策,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等除外: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重要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二)编制水务、海洋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

  (三)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涉及水务海洋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水务海洋重大事项。

  办公室可以会同相关处室和单位,综合考虑重要性、紧迫性,社会影响度、关注度等因素,对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细化和补充。

  第六条(决策事项目录)

  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目录管理,组织各部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需求,统筹拟订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局党组同意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调整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及其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七条(决策流程)

  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适时启动决策程序,拟订决策草案,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纳入集体讨论决定议程。

  第八条(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以及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局长办公会议等多种方式。

  第十条(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决策承办部门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位。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并按要求推行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意见的公开。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风险评估,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实施的风险,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并提出预防、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部门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由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法规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并保障其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法规处应当及时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审核)

  决策草案涉及财政资金安排、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等方面重要内容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等相关市级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决策草案提交审议)

  决策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局长办公会审议)

  决策草案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决策事项有关方面代表(不少于3名)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局长办公会审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局主要领导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六条(决策公布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文本、多元化解读材料等以下列方式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同时将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布在局门户网站,并适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所形成的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移交办公室。

  第十八条(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适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决策依据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等情况下,决策承办部门应进行决策后评估。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决策调整机制)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情况紧急的,局主要领导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决策督查)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局目标管理系统进行督查。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条例》《规定》和本办法,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衔接条款)

  《条例》《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七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j.sh.gov.cn/zcwj/20220628/9a486657c3da4581a1ced72e153a98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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