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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2-07-21来源: 重庆市水利局作者:佚名

  2022年6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2〕64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为了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这一政策,现就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投融资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并在中央财经委第十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多轮驱动,发挥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多方面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2020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扩大股权和债权融资规模,以市场化改革推动水利工程建设。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有效调动社会资本投入活力,构建“两手发力”水利投融资机制新格局,市水利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总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权责清晰、分类实施、统筹推动”的基本原则,制定了十条创新性措施。分别是: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盘活水利存量资产、深化水价水权改革、延展水利产业链条、优化政府投资安排、创新项目生成模式、做大做强市场主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强化组织保障基础。

  《政策措施》着力在七个方面的改革事项上取得突破:一是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二是拓宽金融投入通道,积极探索市场化融资模式,通过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多渠道满足资金需求,优化投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减轻债务压力。三是优化水价形成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四是延展水利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水经济,实现因水利形成的生态溢价及其他资源溢价反哺水利。开发高附加值水资源系列产品,实行水利项目综合开发利用。是理顺市和区县财政事权,进一步明晰市和区县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中的事权和责任,逐步建立事权清晰、权责统一、科学合理的分级投入体系。是发挥项目综合效益,挖掘水利项目价值,积极拓展水利工程经营功能,最大程度发挥综合效益,在市场竞争中增强抗风险能力。是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市级水利投融资企业、水利建设企业等与央企合作,支持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发展,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在有条件的区域,探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是关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和运营,允许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文旅、康养等产业开发,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明确了社会资本在征收、征用或占用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平等享有相关政策待遇。

  二是关于吸引金融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贵州、河南等省实践经验,《政策措施》允许市场主体以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收益等作为水利建设贷款还款来源,以水利水电资产等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供水特许经营权及原水、供水、发电、污水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三是关于水价改革。为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性,《政策措施》提出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好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四是关于城乡供水一体化。按照中央对城乡供水一体化有关要求,《政策措施》提出在主城都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或区县先行试点城乡供水一体化,积极探索城乡供水同网、同价、同服务、同监管。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即通过资产权属转让盘活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是国家大力倡导的方式。REITs 模式需满足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 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4%等要求。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PPP模式的优势在于将原本由政府方承担的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主要责任按收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将部分风险转移给社会资本方,发挥社会资本方在技术、运营管理方面的优势,提高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三)移交—经营—移交(TOT)。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

  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2〕64号)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水利投融资机制,加快实施“一核两网·百库千川”水利行动,充分发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稳投资、扩内需的重要作用,以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城市提升,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法放开水利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水利项目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及其他涉水经营。允许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文旅、康养等产业开发,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用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水利项目建设政策,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一改三提”(改善农村供水设施条件,提升人均供水量,提升水质达标率,提升运行管护水平)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水利项目,在征收、征用或占用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延长宽限期和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水利项目建设和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允许市场主体以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收益等作为水利项目建设贷款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资产等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供水特许经营权及原水、供水、发电、污水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模式试点。鼓励保险、信托、产业基金等资金投入水利领域。

  三、盘活存量水利资产。支持采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移交—经营—移交(TOT)、产权交易等方式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水利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具有经营性收入或水生态产品价值的水利水电资产,通过拓展经营、整合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效益和综合盈利水平。国有水利工程报废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在符合使用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水利项目建设。河库疏浚产生的砂石由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按权限统一处置,重点用于水利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深化水价水权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好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探索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价格调整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予以合理补偿。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完善农业综合水价及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的形成和补贴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用水价格。强化水资源管理刚性约束,加快制定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流域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用水户之间的水权(水票)交易。

  五、延展水利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水经济,实现因水利形成的生态溢价及其他资源溢价反哺水利。推行水源、水处理、供水一体化规划、一体化经营,大力开发高附加值水资源系列产品。实行水利项目综合开发利用,拓展水利工程经营功能和生态增值功能,有条件的地区以多形态、多业态组合,建立利益联结共赢机制。鼓励水利项目加强碳资产开发和运营管理,对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绿色水电、抽水蓄能等涉水项目,支持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

  六、优化政府投资安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合理划分水利行业市、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完善事权清晰、责权一致、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水利投入机制。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按照“确有所需、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区县财政根据水利项目特性,保持适当投入强度,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有一定收益且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发行专项债券。

  七、创新项目生成模式。公益性水利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授予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资源开发收益权、按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项目实施等方式,提高项目综合盈利能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与管护。支持开展投融资模式创新,将可增强融资能力的资源开发项目同水利项目打包实施,弥补水利项目收益不足,水利项目部分按规定享受有关资金补助政策。对纳入国家规划且需市场化融资的重点水利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可引入社会资本或金融机构参与综合利用开发研究,其他项目可参照实施。

  八、做大做强市场主体。着眼公共服务均等化,抓紧编制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以资本为纽带、以市场为引导,在主城都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或区县先行试点城乡供水一体化,积极探索城乡供水同网、同价、同服务、同监管。支持中央企业、外资企业在渝设立水利水电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推动我市水利投融资、水利项目建设等企业与中央企业合作,组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一体化公司,推动重庆水网重大项目落地。市级水利投融资企业可与区县政府根据项目情况,依法依规建立风险补偿或资源匹配融资机制。在有效控制企业负债率的前提下,支持水利投融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新上市水利企业给予适当奖补。支持区县水利投融资企业发展,鼓励市、区县水利资产出资人代表以股权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投资,组建项目法人。

  九、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对列入市级以上规划及市政府确定建设的重点项目,市、区县相关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对纳入县级以上相关规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其他水利工程应当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由区县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深度)。对涉及重大安全和重大创新的项目,市水利局要加强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各级项目池、要素池、资金池要积极支持水利项目建设。

  十、强化组织保障基础。各区县政府要定期研究水利高质量发展工作,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强化结果运

  

  用。市水利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

  

  委、市政府报告。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有序推进水利投融资改革。

  

  图片解读:一图读懂《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措施》

  

  相关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lj.cq.gov.cn/zwgk_250/zcjd1/wzjd/202207/t20220704_10882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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