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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1来源: 山东省水利厅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水利部印发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任务要求,切实加强工作保障,全省用水调查对象名录库持续完善,各行业用水数据填报质量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水统计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质量控制要求,依据《统计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及《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方案》《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用水统计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为制定完善《细则》,我厅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2022年4月15日—5月14日,在水利厅官网向社会公众层面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4月中旬,向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及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5月份再次征求了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的意见。前后共收集意见建议39条,采纳有效意见31条。通过合法性审核后,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正文包括总则、名录库建设与维护、数据填报与审核数据质量抽查与复核、会审会商、附则共六章。正文内容分6章共计2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依据,实施内容,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用水单位(或个人)职责任务。第二章“名录库建设与维护”,明确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与维护的责任主体,名录信息逐级审核和名录库定期维护更新机制,定期开展抽查复核、督导检查和名录库质量评估等。第三章“数据填报与审核”,明确了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的报表内容。明确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表格审核的频次和时间。第四章“数据质量抽查与复核”,明确了省水利厅、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报表抽查复核要求。明确了各类抽查对象(大中型灌区、公共供水企业、重点自备水源工业企业、重点自备水源服务业等)的抽查基数和有关复核要求,以及抽查复核的时间和频次。第五章“会审会商”,明确建立会审会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纸质资料报送时间,以及《细则》解释主体、施行时间等。

  


原文链接: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zcjd/202207/t20220712_3998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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